(2016)黔0328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5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黄家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