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有利息约定的借款65000元及利息、无利息约定的借款8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4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康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