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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鲁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鲁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2民初60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鲁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严某某诉被告鲁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屈 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毋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