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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晁乾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晁乾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温民四初字第00049号原告李某。法定监护人李阳。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乾程,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晁乾程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3时许,被告晁乾程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济路韩郭作田园沐阁门前时,与同方向在前右转弯李洪德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李某受伤,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3747.8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晁乾程在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3000元。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毛天亮审 判 员  赵娟娟人民陪审员  张天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元王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