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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灿流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9日2时,被告人卢某驾驶一辆牌号为粤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屏岔道祈福医院对开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卢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场处理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番禺区中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被告人卢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6.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另,被告人卢某赔偿被损车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已赔偿被损车辆并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9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