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山诉被告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山,张新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376号原告王明山,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向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新彦,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山诉被告张新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新彦银行存款170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新彦银行存款170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