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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邓某乙,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