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邓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1121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被告人邓某,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萍乡市。因本案,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原告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邓某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磊出庭支持公诉,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邓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人赵某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801.46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因QQ资料被改动,怀疑是其妻妹周某所为,遂拨打周某电话予以询问。周某的男朋友即赵某某接听电话后语气不善,并发信息给被告人邓某,言辞比较激烈。被告人邓某心怀不满,想找对方理论,从蓝思科技宿舍出来后在洞阳镇街头购买了一把水果刀,然后到达赵某某租住的地方与赵某某发生口角,在双方争执的时候,被告人邓某掏出藏在裤袋中的水果刀冲向赵某某,用刀架在其左边脖子上,顺势将其推倒在床上并以身体压在其身上,水果刀将赵某某颈部致伤,被告人邓某看见赵某某脖子上有血和伤口才松开,然后与赵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审核,原告人赵某某因伤可纳入本案赔偿范围的损失有:医疗费728.5元,误工费922.41元、护理费700元、鉴定费用71元等共计2801.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及原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病历、医疗费发票、收据等物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人体损伤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邓某赔偿。对原告人赵某某提出的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二、被告人邓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各项损失2801.4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愈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