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热比亚尔·吐拉洪与呼图壁县第二中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热比亚尔·吐拉洪,哈德尔,祖力汗旦·买买提,佐尔敦·买买提,呼图壁县第二中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热比亚尔·吐拉洪,女,维吾尔族,1978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阿合买提·玉素甫,新疆白域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德尔,男,维吾尔族,2001年3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监护人):玉山·吾守尔,男,维吾尔族,1976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定监护人):紫娜提·木塔里甫,女,维吾尔族,33岁,系被告哈德尔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祖力汗旦·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阿不都沙拉木·艾麦提,新疆阿迪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佐尔敦·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杜文军,校长。委托代理人:满苏尔,呼图壁县第二中学副校长。上诉人热比亚尔·吐拉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热比亚尔·吐拉洪的委托代理人阿合买提·玉素甫,被上诉人玉山·吾守尔、祖力汗旦·买买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不都沙拉木·艾麦提、佐尔敦·买买提,呼图壁县第二中学委托代理人满苏尔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紫娜提·木塔里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当事人提交新证据,需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阿孜古丽代理审判员 阿勒木江代理审判员 加 马 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木也赛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