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异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汉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名扬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金晟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名扬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943774.02元及相应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黄 超代理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