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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4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吴志纯与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进口产品展示中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纯,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进口产品展示中心,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杨鸣,黄志军,兰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4634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纯,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东侧鸿信工业园1号厂房1楼A、2楼A,3楼,4楼A,5楼A,组织机构代码69905181-2。法定代表人林培溪。被执行人深圳市进口产品展示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世濠大厦4-4(403),组织机构代码79047023-3。法定代表人杨鸣。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2139号世濠大厦4-401,组织机构代码595653683。法定代表人林培溪。被执行人杨鸣,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兰卫平,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7850元及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3月28日计至2013年4月27日利息为6867元,自2013年4月28日起按每月1.8%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4908元;三、被执行人深圳市进口产品展示中心、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杨鸣、黄志军、兰卫平对被执行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一审受理费6527元、二审受理费6527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中韬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进口产品展示中心、深圳市汇泰科技有限公司、杨鸣、黄志军、兰卫平名下的存款41581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