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97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苗老集杨英村115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30601669X被告:司某。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