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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97号原告:杨某,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苗老集杨英村115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30601669X被告:司某。本院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见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