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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中共党员,无业。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辩护人龚坚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志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龚坚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起,陈某勋、韦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武宣县武宣镇城东新区租赁江某甲、江某乙在该新区A区15栋41号及42号的楼房经营私人娱乐会所。后陈某勋、韦某聘请被告人卢某为该私人会所的管理员。2015年7月30日凌晨,吸毒人员陈某等17人(其中包含谭某某等7个未成年人)在该会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作为会所的管理员,被告人卢某没有制止陈某等人的吸毒行为,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积极为吸毒人员提供服务。当日凌晨,武宣县公安局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同时依法传唤被告人卢某到案。本院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提取到吸毒工具塑料圆盘1个、吸管4根及净重为1.47克的毒品氯胺酮可疑物1包。经公安民警现场检测,刘某某、黄某某、樊某、陈某、吴某、谭某某等18人的尿液均呈阳性。经鉴定,从私人会所内提取到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氯胺酮成分。案发后,被查获的氯胺酮1包及吸毒工具塑料圆盘1个、吸管4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辩护人龚坚国提出卢某是受老板的雇佣管理会所的酒水、食物等,不是该私人娱乐会所的老板,故在共同犯罪中,卢某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外,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卢某从轻处罚。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明、商铺出租合同、现场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毒品检验意见、毒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容留他人在其负责管理的场所内吸毒,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龚坚国提出卢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当晚会所老板陈某勋、韦某对他人在会所内吸食毒品的情况是否知情,由于陈某勋、韦某未到案,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故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本院不采纳该辩护意见。辩护人龚坚国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卢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本院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韦金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华宇附相关法律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情节的,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