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曾用名王×,男。2015年4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与赵××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6日王××因急于用钱以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两部手机(苹果6S、三星G9198)抵押到灯塔市××通讯手机店。2015年11月10日晚,王××通过编造不同身份、使用不同电话号码与赵××的体校教练王□□取得联系,从而获得被害人赵□□(系赵××的父亲)的联系方式并约定了见面地点。2015年11月11日,王××与赵□□见面后,谎称其儿子赵××将自己的两部手机抵押在手机店,王××要求赵□□代替儿子将手机赎回,因赵□□当时联系不上其儿子赵××,故王××取得了赵□□的信任。随后,二人一起前往该手机店,赵□□用10200元现金赎回王××的两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王××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对被告人王××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赵□□的儿子赵××系朋友关系。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王××因急于用钱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两部手机(苹果6S、三星G9198)抵押到灯塔市××通讯手机店。2015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王××通过编造不同身份、使用不同电话号码与赵××的体校教练王□□取得联系,获得被害人赵□□的联系方式并与其约定了见面地点。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与被害人赵□□见面后,谎称其儿子赵××将王××的两部手机抵押在手机店,王××要求赵□□代替儿子赵××将手机赎回。因被害人赵□□当时联系不上其儿子赵××,便对王××的谎言信以为真。被告人王××取得了赵□□的信任后,带领赵□□一起前往灯塔市永顺通讯手机店,赵□□用人民币10200元现金赎回王××的两部手机。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的家属返还被害人赵□□人民币10200元,被害人赵□□对被告人王××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景××、赵××、于××、李××、时×、王□□的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王□□与王××通话录音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诈骗款全部返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的刑期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