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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洪秀林等与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洪秀林,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异5号异议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8号396室。法定代表人唐梅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洪秀林等308人。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杨仁其,公司董事长。在申请执行人洪秀林等308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查封了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厂区内全部资产。后案外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异议人系被执行人包装纸供应商,为了便于被执行人需求及异议人能及时交货,被执行人将自有厂房出租给异议人用于存放异议人所有的包装纸,双方另依据领用数量结算货款。现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已停止经营,公司员工已提起劳动仲裁,供应商业已提起民事诉讼,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至今被执行人尚结欠异议人两千余万的货款,同时异议人尚有578842公斤的包装纸存放于被执行人产房内无法取回。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存放于被执行人厂房内的包装纸系异议人所有并非被执行人资产,被执行人应当无条件返还;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明显错误。故异议人要求立即对异议人的包装纸予以解除查封,返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一、原纸买卖合同,证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厂房租赁合同,证明异议人承租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存放包装纸,以便于被执行人生产经营;证据三、纸张领用量、结存量对账单,证明被执行人厂房内结存包装纸的数量;证据四、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发票,证明异议人买入包装纸的事实。证据五,庭审笔录,证明被执行人也确认其厂房内的578842公斤的包装纸系异议人所有。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洪秀林等308人与被申请人昆山惠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查封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269号厂区内全部资产,其中包含800吨原纸。后申请人向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5号仲裁裁决书,依该裁决: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合计4628068.08元,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378372.58元。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昆执字第7565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查封清单、申请执行书、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2205号仲裁裁决书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异议人提供购销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及发票仅能证明异议人向其上游供应商购买包装纸,无法证明与本案中所查封的原纸有关联。异议人提供厂房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对应的发票及付款凭证予以佐证。异议人提供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原纸买卖合同和纸张领用量、结存量对账单;但未能提供所对应的发票且纸张领用量、结存量对账单上显示的数额与其主张的数额不符。综上,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系涉案原纸中的578842公斤的包装纸之所有人。异议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涉案标的查封措施、返还原物之申请,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昆山华惠圣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