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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连鹏与刘明刚、刘福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连鹏,刘明刚,刘福宝,侯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493-1号申请执行人徐连鹏,农民。被执行人刘明刚,农民。被执行人刘福宝,农民。被执行人侯桂凤,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朱各庄镇指挥村,身份证号:130322196710260829。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4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刘福宝、侯桂凤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的账户,现因刘明刚、刘福宝、侯桂凤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福宝、侯桂凤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王耀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