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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谌建华 周云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建华,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谌建华,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系六枝特区广播电视台职工,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街33号附5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309051118。被执行人周云,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系贵阳演艺公司六枝分公司职工,住贵阳市云岩区二桥黔春路贵农院,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906290050。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谌建华申请执行周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