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娟娟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彭州行初字第74号原告杨娟娟,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杨成斌,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法定代表人张济环,局长。委托代理人雍颖,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伯金,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厅长。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梦荻,系该厅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娟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娟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娟娟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方 露人民陪审员 游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