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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唐卫江、黄民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唐卫江,黄民堂,隆仁超,陆富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号。法定代表人:唐毅。被告唐卫江,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黄民堂,男,1978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隆仁超,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告陆富高,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唐卫江、黄民堂、隆仁超、陆富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