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昱颖与被告龙慎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昱颖,龙慎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61号原告龙昱颖,那,2011年12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法定代理人刘莉彬,女,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洪洋,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湖南耒阳市人,系原告之外祖父。被告龙慎鹏,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昱颖与被告龙慎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昱颖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昱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昱颖承担。审 判 员 周小卫人民陪审员 邓德生人民陪审员 李葵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