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管世贤、管云云等与洪本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世贤,管云云,管文杰,施自英,洪本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管世贤,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原告管云云,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住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原告管文杰,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原告施自英,男,1937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洪本霞,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住安徽省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世贤、管云云、管文杰、施自英与被告洪本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世贤、管云云、管文杰、施自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世贤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世贤、管云云、管文杰、施自英撤回对被告洪本霞的起诉。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