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169号原告蒋某某,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昌情,德化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蒋某某以欲与被告陈陈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