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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冬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29号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宝。委托代理人秦亚楠。被告魏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冬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亿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