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四川振兴是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振兴是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05号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屠光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琴,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系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四川振兴是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邓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振兴是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振兴是钢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原告成都晟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山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