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福波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10号罪犯徐福波,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31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福波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512.7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1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徐福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福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获得表扬5次;获得记功2次;2014年4月、2015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福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能力,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福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