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77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汇平与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汇平,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756-1号原告唐汇平。被告莫耀龙。被告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耀龙。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伟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汇平诉被告莫耀龙、深圳市汇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汇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077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账户冻结的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东莞市塑通网络有限公司愿意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地号为1924280200700的国有土地(产权证号:东府国用(2009)第特69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查封案外人东莞市塑通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地号为19242802007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手续(产权证号:东府国用(2009)第特6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加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