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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李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李乙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672号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姜庄村。法定代表人任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戈,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乙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乙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以事情有变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219元,由原告苏州捷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展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胡宝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