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长兴县中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长兴县中医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46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38号鑫荣大厦1501号。法定代表人:褚良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宾南路***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县中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兴县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县中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