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初661号起诉人史某某,女,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史某某诉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在诉状中称,其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受伤,4颗牙被打掉,经户县公安局委托被诉人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在鉴定过程中,应由鉴定中心的李主任为其作鉴定,但另一名工作人员侯某在起诉人不同意,且要求其回避的情况下给其做了鉴定,其鉴定行为违反了《鉴定通则》第6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书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诉人退还起诉人900元鉴定费;2、撤销陕新司鉴[2015]临鉴字第5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诉人受公安局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对于该项证据是否采信,取决于公安局的认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只对委托公安局负责,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史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何 燕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多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