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7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海亮与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亮,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756-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亮。被执行人: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海亮与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海亮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民初字第150、17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