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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田井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82号罪犯田井华,男,土家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13817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51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4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井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田井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田井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井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田井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井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零十三天。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