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知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知初字第3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委托代理人嵇建国、苗廷,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业主华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佰惠拓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