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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524号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葛方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琪盟,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栗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