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李贵森、王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李贵森,王亚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张勇,男,1983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李贵森,男,1945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王亚军,女,1948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李贵森、王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