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述琼等25人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691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程述琼,女。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张四兰,女。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高红卫,女。本案其他22名原告名单见附录部分。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大道49号。法定代表人刘子清,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婉,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红兵,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纺新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李玲,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昌和,该街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大杰,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述琼等25人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新沟镇街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沟镇街)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原告程述琼等25人在新沟镇街承包330亩土地,并在土地上种植了树木、蔬菜、水果等农作物。被告为进行所谓的重点工程项目,下达搬迁退地目标任务,从2013年起强行收回原告承包的国有农用地。在被告及主管部门未公示征用土地公告、未有征收决定、也无其他合法手续情况下,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承包土地上的大棚、树木、蔬菜农作物等全部推平,强行收回原告承包土地,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无合法依据、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收回土地行为违法,至今土地仍被荒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发函要求查处被告违法收回土地行为,但被告不依法行政,却以信访答复形式告知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为此,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起诉,武汉中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指定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硚口法院)管辖。同年7月10日,原告收到硚口法院作出的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的行政裁定书。同年7月13日原告再次向武汉中院起诉,武汉中院要求原告向硚口法院诉讼,原告要求其出示裁定书,其超过30天拒绝出具任何文书。原告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强制征收原告承包的位于新沟镇街农用地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区政府辩称,1、被告从未实施强制征收原告承包的位于新沟镇街农用地的具体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诉称强制征收行为发生在2013年,而其在2015年起诉,已经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新沟镇街辩称,1、被告从未实施强制征收原告承包的位于新沟镇街农用地的具体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根本不存在强制征收行为,涉案土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武汉市国营荷包湖农场下属的新沟镇街一大队、蔬菜公司为企业主体而不是行政机关,也未经过授权实施行政行为。其自身根据土地的合理利用的需要,与原告协商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征收土地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3、即使原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也超过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程述琼等25人长期在武汉市东西湖区租赁国营荷包湖农场一大队、蔬菜公司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从2012年下半年起,新沟镇街一大队、蔬菜公司经与原告充分协商,陆续签订了《租赁合同解除及补偿协议书》,并对原告因搬迁退地造成的青苗及附属设施等损失发放了相应的补偿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可以证明原告在国营荷包湖农场租地、退地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两被告实施了强制征收原告租赁的农用地行为,因之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强制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无事实根据。据此,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述琼等25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殷耀德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俞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洁洁附录:本案其他原告名单徐俊文,男。徐俊清,男。韩守法,男。杨金柱,男。刘九才,男。高秋忙,男。程福云,女。赵芝玲,女。修玉柱,男。徐爱莲,女。雷寿香,女。周文军,男。徐春红,男。马新,男。闫富生,男。芦汉,男。徐俊平,男。韩松起,男。刘爱林,男。XXX,男。汤桂珍,女。李波,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