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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祥诉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罗田县福娃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2号原告王文祥。法定代理人徐媛(原告之母)。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加油站对面。机构负责人何艳枝,该幼儿园园长。原告王文祥诉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回对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