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祥诉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罗田县福娃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2号原告王文祥。法定代理人徐媛(原告之母)。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加油站对面。机构负责人何艳枝,该幼儿园园长。原告王文祥诉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回对被告罗田县福娃幼儿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长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