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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姜连军与张佳珍、刘亚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连军,张佳珍,刘亚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110号原告姜连军,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佳珍,女,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亚荣,女,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连军与被告张佳珍、刘亚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连军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姜连军负担。审判员  XX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