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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李建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501号原公诉机关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英,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录增,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壶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壶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英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壶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为:一、被告人李建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赃款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建英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己也吸食毒品,属于以贩养吸。李建英身患疾病,丈夫李会江因肾衰竭而换的肾,女儿在上学。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好,与村民相处甚好,上诉人是初犯,请求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判处,在二审期间,其称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他的上线李玉成,应构成立功。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相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英在二审期间,向有关部门举报了他的上线,现正在公安机关核实中,鉴于出现此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壶关县人民法院(2015)壶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壶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艳飞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