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磊与王大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王大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50-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大念,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大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念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征迁安置办公室有拆迁补偿款、过度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大念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征迁安置办公室拆迁补偿款、过渡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