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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立明诉被告车春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明,车春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吴立明,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小三马架屯。被告车春雨,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友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明诉被告车春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返还的票据现不在被告手中,故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黄永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