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名山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与王利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王利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少年宫路72号。负责人杨昌郁。委托代理人费文华,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平,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利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