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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洪泉发型设计环境管理罚款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26行审17号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赵锡华,该局科员。被申请人洪泉发型设计,住所安图县。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该局制发的安城建收字(2015)年第3018号征收垃圾处理费决定书,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进行审查。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建设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审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审查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安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长  朴秀兰审判员  奇贞花审判员  曹振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