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广霞、施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霞,施晓伟,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779号申请执行人王广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施晓伟,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建设大街南段西侧,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崔善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79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施晓伟、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施晓伟、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相当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施晓伟、河北亿亚电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连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