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6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习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6429号原告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淮川北川里1号房产局宿舍。法定代表人李胡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觅,浏阳市泰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习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粟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