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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王文永与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永,男,1965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2月24日生。申请人王文永与被执行人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46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