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潘琦、赵勇。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