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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潘琦、赵勇。被告:梅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林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