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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忠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07号原告:李忠强,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被告:黄振兵,男,蒙古族。被告:张海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