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忠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207号原告:李忠强,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辉。被告:黄振兵,男,蒙古族。被告:张海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振兵、张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首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