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覃术安审 判 员 何启川人民陪审员 李开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