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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覃术安审 判 员  何启川人民陪审员  李开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