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金如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金如江,郑如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60号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士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天汊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如江。被告:郑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益民物流有限公司、金如江、郑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如江所有位于天长市益民路22号房产(权证号:20国用天字第1480号、房权证20天交字第6**号)中价值10万元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千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如江所有位于天长市益民路22号房屋(权证号:20国用天字第1480号、房权证20天交字第6**号)中价值10万元的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