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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来法与申建亭、申建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来法,申建亭,申建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99号原告申来法,男,汉族,1935年1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申广吉。委托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建亭,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生。被告申建强,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万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来法诉被告申建亭、申建强相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来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倩 来源:百度搜索“”